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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明年开始不再征收排污费

作者:山东一诺生物来源:网络浏览次数:3141日期:2017-12-05

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简称《决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对《环保税法》授权地方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征收环保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决定》明确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提高:部分排污由1.4元提高到3元,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一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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