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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什么情形会予以环保约谈?

作者: 山东一诺 来源:网络浏览次数:3983日期:2017-11-02

约谈作为上级对下级谈话督导的一种行政措施,在环保领域多次进行,成效显著。近年来,环保部针对大气污染问题约谈过济宁、临沂、德州、淄博市政府;省政府针对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问题,约谈过枣庄、烟台、聊城市政府,山东省环保厅针对突出环保问题,多次约谈有关市、县(市、区)。被约谈后,有关市、县(市、区)立即行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完成约谈要求,均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日前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东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当发生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等6种情形之一的,省政府将对相关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环境保护约谈。

山东省确定,环保约谈的主体为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的对象为未履行环保职责或履行环保职责不到位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的主要内容为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办法》,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环保约谈,即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被约谈单位需要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环保厅及相关部门,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山东省此次制定环境保护约谈办法,旨在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切实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将环保约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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